协会章程
广东省药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药师协会;英文名:Guangdong Pharmac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DP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药师(含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单位或相关团体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及管理工作者)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医药教育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自律、维权、服务、协调。致力于提高药师的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加强药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提升药师的能力和药学服务质量,促进公众合理用药,为人民的健康服务。
  •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药师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调查、统计药师及药学业务工作情况,组织开展临床药学、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药学服务、药品生产、药品流通和医药教学、科研、检验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开展有关药师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医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向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药师提供有关药师和业务发展方面的咨询建议和服务,向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
  • (四)维护药师的合法权力和利益;
  • (五)开展广泛的、形式多样的药师继续教育及培训工作;
  • (六)组织和开展省内、国内、国际的药师学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 (七)建立药师网站,编辑、出版药师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 (八)接受并开展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药师管理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
  • (九)制定我省药师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加强药师职业道德建设,开展药师行为自律管理工作;
  •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有关药师的表彰、奖励活动。
  • 以上按照规定需要前置审批或授权委托开展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
  • 第九条 申请参加本协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 (三)个人会员须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单位或相关团体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及管理工作者;
  • (四)单位会员须是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教育、社团等单位。
  • (五)对药学及相关学科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并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国内专家、对本省药学科学事业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可以授予其名誉会员称号。
  •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的程序是: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填写协会会员入会登记表;
  •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
  • (四)符合名誉会员条件的专家,经2名理事以上推荐,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报常务理事会审批,由本会授予名誉会员。
  •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和名誉会员证。
  • (六)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三)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五)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 (六) 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 1、个人会员60元/年,单位会员会费为: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理事单位会员6000元/年,企业单位会员2000元/年;
  • (七)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一年后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牌匾不能再悬挂,如有违反,追究单位责任。
  •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 (一)申请退会的;
  •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制定、修改章程;
  •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
  •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 第二十七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二)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四)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五)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等负责人;
  •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机构开展工作;
  • (八) 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 (九) 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十)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 (十一) 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 (十二) 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 (十三)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十四) 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一般为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
  •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如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期5年。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均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 第四十三条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四)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四十五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 (一)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四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 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 (三) 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 第五十一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投入人对投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 第五十七条 本会财务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发生的其他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 第五十七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第五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 (三)财产清册。
  • 第六十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 第六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 第六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 第六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 第六十五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 第六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 第六十七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六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七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七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于2020年12月1日经广东省药师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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